抢票软件收费违法 抢票价最高翻了7倍!
人民日报 2017/1/9 责任编辑:zhoujiale
然而,抢票服务的存在是否有损公平,正成为舆论争议的新焦点。不少人质疑,第三方平台加价代刷火车票,与“黄牛”无异。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一种非典型“网络黄牛”。其利用设备和技术优势占用12306网站渠道,会压缩个人购票空间,加剧个人购票难抢票难。
抢票软件从免费到收费,越来越像“倒卖车票”
话说当初,铁路12306售票网站诞生不久,就有了抢票软件。它们打着为“为人民服务”招牌,不收分文帮咱免费抢票,真是急乘客之所急,简直就是春运活雷锋啊!
虽然12306网站大声疾呼,自己是“唯一官方网站”,但根本拦不住大伙用抢票软件。因为,这些抢票软件大多是360、百度、携程等正规企业开发的,应该是挺正规的。于是,身边同事、朋友的手机里几乎都有个抢票软件,大家心里话是“什么官方不官方,回家最重要,拿到票才是王道!”
终于,“爱到最后,覆水难收。”这鸡年一来,抢票软件也成了“铁公鸡”——一毛不拔、不再免费,想用就要交钱。得,“为人民服务”改成了“为人民币服务”,这下让很多人的心哇凉哇凉的!
麻辣财经辣妹网上搜了一下,抢票软件上的收费真令人眼花撩乱:20元的VIP抢票通道,30元的VIP极速抢票通道、66元的至尊光速抢票通道……其中,智行火车票的APP,每多付1元钱就可以为抢中一张火车票提高0.1到1个百分点不等,“小费”200元封顶;携程网的35元极速抢票,66元专人闪电抢票,一天至少能刷票2万多次!
抢一次收费66元,2万次是啥概念?一天就是130多万元的收入啊!铁路公司拉一列车乘客,恐怕也挣不了这么多吧?这钱来得太容易了,社会上投机取巧、“脱实向虚”的风气就刹不住。难怪抢票软件收费引发人们大面积质疑:这跟“倒票”有啥区别,不就是披着高科技马甲的“黄牛党”吗?
此外,由于火车票是实名制购买,利用抢票软件或找“黄牛”网络代购,对方可以轻松获得购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大量的个人信息,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给购票者带来风险隐患。
火车票实行专卖,加价或变相收费属于价格违法
社会在进步,“倒票”手段也在与时俱进。“倒票”也不用蹲在寒风里排队,内外勾结地囤票了。但实际上,除了合法的火车票代售点外,其他加价贩卖火车票行为,都属于价格违法!
麻辣财经查看了一下,国家对这方面的规定挺多的。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和铁道部曾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对火车票销售、代售服务价格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服务费5元封顶。5元的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在客票预订、销售环节加收任何费用,地方有关部门也不得批准收取各种费用。
二是代售车票过程中,加价或变相收费属于价格违法。
这些规定真的好严格,目的就是要限制加价收费,让广大乘客能够买到“平价票”。可是,对照一下现在的抢票软件,好像每一条它都违反了:代理销售火车票得有资质,抢票软件没有;服务费不得超过5元,抢票软件收费最高的都上百元了。
那么,违反了上述规定,该受到怎样处罚?根据《通知》,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也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则明确,高价、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如果按照这个司法解释,大多数抢票软件涉及的票面数额,远远超过5000元;获利数额哪是2000元能打住的,有的一天就是上百万元哪!不知把上述“量刑”标准甩出了几百条街!
法律规定滞后基层执法存难
事实上,有关部门此前也曾出台多项措施限制类似“网络黄牛”行为,但目前我国尚无系统性政策对此加以规范。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和界定不清,也导致“小商户被查、大平台无事”的现象屡屡发生。
收钱代刷火车票是否属于倒卖车票的“黄牛”?记者遍访公安、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以及律师、法律专家,各方对此依然存在争议。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法官告诉记者,当前我国对于打击“黄牛”的法规依据主要是刑法第227条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认定中严格按照这两个依据。
但从2011年火车票实名制全面推开后,“黄牛”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旧法难以适应这些“技术黄牛”。广州铁路公安有关人员也向记者表示这是当前执法的难题,地方铁路公安近两年也因无法定性倒卖火车票没有处理过网络抢票。
在实务和学术界,对此意见也有分歧。北京崇厚律师事务所主任赵瑛峰说,“技术黄牛”多通过“帮助”他人电话订票和网络订票,加收费用,从中牟利。如果“服务费”达到一定数额,就应认定为倒票。
重庆吾耀律师事务所主任熊道银认为,收钱代刷票实际上是打了擦边球,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角度来看不属于违法。“技术黄牛”是为特定他人代购车票,赚取代购费,和倒卖车票的行为方式截然不同,现行法律法规对此难以规制。
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广东佛山小夫妻在店铺里收钱代刷车票被拘留、2016年广东中山小商铺店主收钱代刷车票也被警方查处,而携程、去哪儿等大平台公开收钱代抢票却未有处理消息。这种“小商户被查、大平台无事”的现象,也引发舆论对公安执法的质疑。
实名制购票已经实行五六年,应尽快进行修改或出台相应法规,明晰界定相关问题,避免造成社会预期混乱,影响政府公信力。
时值春运,名目繁多的抢票软件正在各大第三方平台如火如荼地开展,但是今年与往年不同,各大抢票软件都开始推出收费的服务。但是经记者了解发现抢票软件收费是违法的,那么有关部门何时才会管一管现在“泛滥的”抢票软件呢?

然而,抢票服务的存在是否有损公平,正成为舆论争议的新焦点。不少人质疑,第三方平台加价代刷火车票,与“黄牛”无异。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一种非典型“网络黄牛”。其利用设备和技术优势占用12306网站渠道,会压缩个人购票空间,加剧个人购票难抢票难。
抢票软件从免费到收费,越来越像“倒卖车票”
话说当初,铁路12306售票网站诞生不久,就有了抢票软件。它们打着为“为人民服务”招牌,不收分文帮咱免费抢票,真是急乘客之所急,简直就是春运活雷锋啊!
虽然12306网站大声疾呼,自己是“唯一官方网站”,但根本拦不住大伙用抢票软件。因为,这些抢票软件大多是360、百度、携程等正规企业开发的,应该是挺正规的。于是,身边同事、朋友的手机里几乎都有个抢票软件,大家心里话是“什么官方不官方,回家最重要,拿到票才是王道!”
终于,“爱到最后,覆水难收。”这鸡年一来,抢票软件也成了“铁公鸡”——一毛不拔、不再免费,想用就要交钱。得,“为人民服务”改成了“为人民币服务”,这下让很多人的心哇凉哇凉的!
麻辣财经辣妹网上搜了一下,抢票软件上的收费真令人眼花撩乱:20元的VIP抢票通道,30元的VIP极速抢票通道、66元的至尊光速抢票通道……其中,智行火车票的APP,每多付1元钱就可以为抢中一张火车票提高0.1到1个百分点不等,“小费”200元封顶;携程网的35元极速抢票,66元专人闪电抢票,一天至少能刷票2万多次!
抢一次收费66元,2万次是啥概念?一天就是130多万元的收入啊!铁路公司拉一列车乘客,恐怕也挣不了这么多吧?这钱来得太容易了,社会上投机取巧、“脱实向虚”的风气就刹不住。难怪抢票软件收费引发人们大面积质疑:这跟“倒票”有啥区别,不就是披着高科技马甲的“黄牛党”吗?
此外,由于火车票是实名制购买,利用抢票软件或找“黄牛”网络代购,对方可以轻松获得购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大量的个人信息,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给购票者带来风险隐患。
火车票实行专卖,加价或变相收费属于价格违法
社会在进步,“倒票”手段也在与时俱进。“倒票”也不用蹲在寒风里排队,内外勾结地囤票了。但实际上,除了合法的火车票代售点外,其他加价贩卖火车票行为,都属于价格违法!
麻辣财经查看了一下,国家对这方面的规定挺多的。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和铁道部曾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对火车票销售、代售服务价格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服务费5元封顶。5元的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在客票预订、销售环节加收任何费用,地方有关部门也不得批准收取各种费用。
二是代售车票过程中,加价或变相收费属于价格违法。
这些规定真的好严格,目的就是要限制加价收费,让广大乘客能够买到“平价票”。可是,对照一下现在的抢票软件,好像每一条它都违反了:代理销售火车票得有资质,抢票软件没有;服务费不得超过5元,抢票软件收费最高的都上百元了。
那么,违反了上述规定,该受到怎样处罚?根据《通知》,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也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则明确,高价、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如果按照这个司法解释,大多数抢票软件涉及的票面数额,远远超过5000元;获利数额哪是2000元能打住的,有的一天就是上百万元哪!不知把上述“量刑”标准甩出了几百条街!
法律规定滞后基层执法存难
事实上,有关部门此前也曾出台多项措施限制类似“网络黄牛”行为,但目前我国尚无系统性政策对此加以规范。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和界定不清,也导致“小商户被查、大平台无事”的现象屡屡发生。
收钱代刷火车票是否属于倒卖车票的“黄牛”?记者遍访公安、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以及律师、法律专家,各方对此依然存在争议。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法官告诉记者,当前我国对于打击“黄牛”的法规依据主要是刑法第227条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认定中严格按照这两个依据。
但从2011年火车票实名制全面推开后,“黄牛”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旧法难以适应这些“技术黄牛”。广州铁路公安有关人员也向记者表示这是当前执法的难题,地方铁路公安近两年也因无法定性倒卖火车票没有处理过网络抢票。
在实务和学术界,对此意见也有分歧。北京崇厚律师事务所主任赵瑛峰说,“技术黄牛”多通过“帮助”他人电话订票和网络订票,加收费用,从中牟利。如果“服务费”达到一定数额,就应认定为倒票。
重庆吾耀律师事务所主任熊道银认为,收钱代刷票实际上是打了擦边球,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角度来看不属于违法。“技术黄牛”是为特定他人代购车票,赚取代购费,和倒卖车票的行为方式截然不同,现行法律法规对此难以规制。
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广东佛山小夫妻在店铺里收钱代刷车票被拘留、2016年广东中山小商铺店主收钱代刷车票也被警方查处,而携程、去哪儿等大平台公开收钱代抢票却未有处理消息。这种“小商户被查、大平台无事”的现象,也引发舆论对公安执法的质疑。
实名制购票已经实行五六年,应尽快进行修改或出台相应法规,明晰界定相关问题,避免造成社会预期混乱,影响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