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珠海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2、年龄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
3、孤儿年满18岁。
申请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保标准150%;
2、申请人应当具有珠海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3、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6、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10万元。
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申请人。申请时,应当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2、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
3、年满18岁的孤儿。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珠海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3、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6、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15万元。
三、住房困难家庭人群
1、必须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申请人。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珠海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2、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四、新就业职工人群
1、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申请人。申请时,应当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
2、年满18岁的单身居民。
申请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自毕业起不满5年;
2、具有珠海市城镇户籍,且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
3、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4、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五、异地务工人群
1、年满18周岁的珠海异地务工人员。
申请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自毕业起不满5年,或者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一、二、三级评价证书条件之一;
2、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4、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六、专业人才人群
1、年满18周岁专业人才。
申请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师资格,或者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具有一定投资规模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2、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在本市属无房户,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4、申请时没有享受本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或其他住房保障。
珠海分户、立户指引
一个家庭中公民因婚姻、经济独立、居住等原因而不在一起生活的,可以申请分户、立户。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家庭户以家庭为单位立户。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未成年人原则上不能担任户主,不得单独立户。房屋所有权未分割的,原则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一、所需资料(以下资料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申请人《户口簿》;
2、本人《房地产权证》。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三、时限:当场办理.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指引
1、公民身份号码、户口性质、何时何因迁来本市等主项的变更,没有充分理由,一律不得变更。
2、家庭关系、出生地、籍贯、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副项的变更。
一、所需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按变更理由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主项: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
(2)户口底册、《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出生证等权威原始凭据;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须附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4)属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不一致的,需要提供相应的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复印件;
(5)更正户口性质的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6)其他能够说明变更理由的原始资料;副项:
(1)户主或与户主关系的变更,由于分户、立户等理由要求变更户主或与户主关系的,凭原户口登记资料、《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关系证明办理;
(2)出生地、籍贯的变更,根据原户籍资料或出生婴儿父母的户籍资料办理;
(3)身高、血型的变更,凭医院的体检报告办理;
(4)文化程度的变更,凭《毕业证》或其他学历证明(干部、工人还需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办理;
(5)婚姻状况的变更,凭《结婚证》、《离婚证》或其它婚姻状况证明办理;
(7)兵役状况的变更,凭军转或退伍安置等证明办理;(8)服务处所、职业的变更,凭现工作单位证明办理;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主项变更经派出所加具意见后报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核准;副项变更由派出所直接办理。
三、时限:
1、主项:8个工作日;
2、副项: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