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牟取暴利,一些黑心商贩竟然铤而走险,干起食盐造假的不法勾当,数量高达30多吨。近日,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办理的蒋某、曾某等9人销售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悉,该案是湖南省首例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的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7月至10月,蒋某等人在生产窝点使用江西某公司出品的精制盐为原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雪天”牌加碘食用盐,并雇用戴某、李某、李某某对精制盐变更包装,雇用曾某向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区、岳麓区及长沙县等地多家粮油店送货。经鉴定,蒋某等人销售的假冒碘盐中碘含量为零,亚铁氰化钾含量不符合检验标准,为不合格食品。

经查,蒋某等人共销售假冒碘盐34.98吨。案发后,被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查封扣押了3.7吨,仍有近31.2吨流入市场。经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决,蒋某等人均因犯非法经营罪获刑。其中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长沙市是湖南省碘缺乏病分布地区,居民需食用碘盐来保障补充人体每天所必需的碘。根据长沙市疾病控制中心和中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专家意见,民众长期食用缺碘食盐,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食源性疾病。
“蒋某等9人销售的假冒碘盐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危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益诉讼起诉人告诉记者,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必备的前置程序,2017年9月12日,该院在媒体上刊登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有关组织没有就蒋某等9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该院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9名被告消除危险,收回其销售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碘盐,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长沙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认为蒋某等9人违反法律规定,销售假冒碘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清楚,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加碘盐好还是无碘盐好?
碘是人体不可缺少的微量元素,在体内起非常重要的代谢作用,人体不能没有碘,食盐加碘是国际公认的防治碘缺乏病的主导措施。然而,过多的碘又会引起甲状腺功能紊乱,所以,怎样才是合适的碘给予是目前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据了解,国家下调食用盐加碘量标准,是因为近些年的碘缺乏病情监测结果显示,居民的碘营养水平已经达标。但是,这不是说我们不需要补碘了,从监测情况看,碘缺乏地区居民食用碘盐的健康风险小于食用无碘盐。现在,中国人总体上不缺碘,就是因为20年来我们一直强制食用碘盐。
另外,饮食摄取的碘在人体内只能存留100天。在缺碘地区,人们100天不补碘就会再次碘缺乏,而绝大多数地区都是缺碘地区。因此,多数人都需长期食用碘盐。
为避免碘过量,建议以下人群不要食用加碘盐,应该食用无碘盐:
1.非缺碘地区的居民不要食用加碘盐,像长海县这样滨海并吃很多海鲜(富含碘)的地区居民尤其不要吃加碘盐。
2.甲亢患者,不论男女,因为碘会刺激甲状腺激素合成。
3.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的城市居民(因为绝大部分城市已经消灭“大脖子病”--缺碘所致地方性甲状腺肿大,所以城市居民发现甲状腺结节时,缺碘的可能性极小,碘过量的可能性很大)。
4.甲状腺炎(桥本氏病)患者,碘会刺激炎症加重。
5.甲状腺瘤患者(不论是否已经做过手术)。
6.甲状腺癌患者(做过甲状腺全部切除手术者除外)。
7.甲状腺功能减低患者(甲减),曾有争议,但现在倾向于限制碘摄入。
8.其他甲状腺疾病者(实际上,只有一种甲状腺疾病--大脖子病是需要补碘的,其余的甲状腺疾病均无必要补碘,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
对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等患者中的少数人,因治疗需要可遵医嘱选择无碘盐。若买不到无碘盐,可将整袋加碘盐倒入铁锅,不盖锅盖,中火炒15分钟,让碘挥发,盛到容器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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