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开发票和骗税行为严重影响市场公平。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进一步加大打击骗税和虚开工作力度,对骗税虚开高发地区和行业开展重点专项整治,严惩专业骗税虚开团伙。各地税务机关积极落实国家四部门有关部署要求,严打虚开发票和骗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22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会议,共同部署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对"假企业"虚开发票和"假出口"骗取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打击和震慑,坚决将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会议指出,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税收法治全面加强、税收秩序有效规范、税收环境整体好转。但部分税收领域、个别重点地区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依然猖獗,特别是"空壳企业"虚开发票、"假冒出口"骗取退税依然频发高发,严重损害税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严重危害税收秩序和国家经济,必须下大力气加以打击整治。
会议明确,此次专项行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旨在切实维护依法诚信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健康发展,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根据部署,专项行动将严厉打击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严厉打击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对不创造任何实际价值只为骗取国家利益的专业犯罪个人或团伙,以零容忍的态度"露头就打",靶向整治,让"假企业"和"假出口"无处藏身。同时,对遵纪守法的纳税人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增进便利,不给依法经营者带来些许紧张气氛,不给经济发展增添些许不利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开展专项行动是对依法诚信纳税者最大的维护和最好的服务,要准确把握打击对象、工作步骤、工作方式,压实工作责任,务求打击成效,形成强大震慑。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系列要求,推动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会议强调,各级税务、公安、海关及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工作协同,强化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执法,推进跨区域执法协作,形成综合打击效应,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圆满成功。
那么,虚开发票是如何处罚的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审判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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