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深圳人社”微信公众号消息,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关于肺结核门诊专科治疗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专科门诊治疗纳入医疗保险门诊大病。

自2018年11月1日起,深圳医疗保险参保人确诊为肺结核或耐多药肺结核的,可到指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门诊大病认定后,其在进行相应的门诊专科治疗时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该政策实施前,患肺结核的参保人在专科治疗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主要从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支付或个人现金支付。
该政策实施后,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门诊专科治疗纳入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畴,相关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有效地减轻了参保人的经济负担。
参保人享受门诊大病待遇有多少?
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
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75%;
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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