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2025年钟表产业深度调研及未来发展现状趋势预测报告
这两年,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不少公积金提取新政策,那么,我想知道:2019年太原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次数政策有何调整?希望了解这方面政策的购房者解答一下。
最佳答案
根据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8)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9)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 仍未重新就业的;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2)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3)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14)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简单来说,最新的太原公积金提取条件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部分提取,另一种是销户提取。信用管家小编表示,从太原公积金中心了解到:
部分提取种类包括: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1、购买商品房;2、购买二手房;3、购买公有住房;4、购买本单位集资房;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6、购买拍卖住房;7、购买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8、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住房;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0、大修自住住房。
(2)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
(3)租赁商品住房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支付物业费的。
销户提取种类包括:离休、退休的;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太原公积金提取额度及次数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含地下室和储藏室购置费)加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额。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产生费用支出加住房面积每平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额。
2、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房租支出总额。
3、租赁商品住房,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商品住房,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六城区范围内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22000元;三县一市范围内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7000元;职工本人及配偶分别在六城区和三县一市缴存,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承租人缴存地的提取标准。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内足额、不足额或者提前还本付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每还12个月均可提取一次。
5、支付物业费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6元(我市住宅平米物业费月收取标准上限)×12个月。每隔12个月均可提取一次。
6、离休、退休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7、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8、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可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0、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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