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2025年中国艺术通花灯箱行业发展前景战略及投资风险预测分析报告
葛优获赔8000元是什么事件?据悉,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擅自使用其照片进行商业宣传,葛优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22万元获赔8千。在生活中,我们肖像权受到了侵害是怎么赔偿的?法院认为,该公司使用行为侵害了葛优的肖像权。利用网络热点“葛优躺”及葛优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推广其品牌和产品的目的,此举具有非常明显的商业属性。那么,肖像权侵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我们一起来看看。
葛优获赔8000元
法院综合了考虑康力士公司对葛优肖像的具体使用方式、范围、时间和影响,最终判令康力士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6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2000元。
肖像权侵权赔偿标准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肖像权侵权的构成条件
根据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自身特点,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须具备三个要件:
1、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是肖像使用。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肖像为肖像权人所专有,他人不得私自制作其肖像。但是,在各国立法及实务上,只是制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一般尚不足以构成侵害肖像权责任。侵害肖像权中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现公民形象的视觉艺术作品及其复制品。这种使用,并非仅仅包括商业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对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等使用行为。商业上的使用和非商业上的使用,都可以是公布、陈列或复制。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肖像权是公民的专有权,他人对肖像的使用应遵循与肖像权人的约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破坏了肖像权的专有性,具有违法性。同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主观上具有过错。
3、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虽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却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为合法。所谓阻却违法事由,即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为了公民自身的利益而必须制作或使用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以具备以上三个要件为已足,不得主张营利目的为侵害肖像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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