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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互联网 2015/8/6 责任编辑:jiangqiyun

 

  4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黑龙江省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从即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历史建筑内开私人会所等10种行为被禁止。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9月2日前,登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10种影响历史建筑保护的活动被禁止。违反保护条例规定的6种行为,将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种活动影响历史建筑保护被禁止
  
  1.拆改、损坏、刻划、涂污历史建筑。
  
  2.拆卸、转让历史建筑构件。
  
  3.改变历史建筑外墙材料、外观形象、色彩。
  
  4.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
  
  5.损毁历史建筑中保存的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场所。
  
  6.危及历史建筑安全或者改变原有环境、风貌的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
  
  7.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等污染环境的活动。
  
  8.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毒害、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9.在历史建筑内设立私人会所。
  
  10.违反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保护图则的其他活动。
  
  6种违法行为最高可罚50万
  
  1.违反规定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2.拆改、损坏历史建筑的。
  
  3.拆卸、转让历史建筑构件的。
  
  4.损毁历史建筑中保存的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或者场所的。
  
  5.进行危及历史建筑安全或者改变原有环境、风貌的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的。
  
  6.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毒害、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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