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非集体组织成员该不该继承承包权?
10月23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时,部分与会人员关注到一个问题,非集体组织成员该不该继承承包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武维华提出,草案规定,承包权可以继承,“就是我在村里10亩地,如果我要不在了,我孩子在北京、上海工作也可以继承,因为按照法律条文字面上理解,他在北京、上海已经工作了20年了,他还可以回村里继承。草案第54条的表述为‘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这是收益,这是一方面。如果承包期还存在,‘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没有界定继承人是不是还具有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这里指的是‘承包权’,不是‘经营权’。我认为,是否具有‘经营权’还是取决于是否具有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赵晓燕说,“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里面只提到了林地承包人,可是在现实操作过程中,耕地包括草原承包人死亡后,承包权都是继承了的,这种继承目前导致的现状是,新的农民,20岁、30岁或者40岁没有土地,或者土地很少。关于土地如何退回发包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整户都销了才收回其承包权,比如老两口农民没有和子女在一起,去世后,户销了的,土地被村集体收回,如果不是整户的,与子女户口在一起是一直继承下来。所以有一些新的农民或者后出生的人,土地很少,或者是没有土地的。对于承包期继续延长30年,这些人其实很担心”。

赵晓燕建议,“新一轮修法以后,对于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都会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如果在农民拥有土地的数量问题不解决,或者没有明确规定的话,可能会影响进一步的发展。所以这一轮土地承包法修改,建议规定承包人去世后,土地承包权归回发包方,同时对于新的农民,或者新生的人建立分配的制度”。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天(23日)下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土地承包经营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实际生活中,女子从本村出嫁到其他村,她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继承权也跟着丢失或者丧失了。有代表建议,将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由农户扩大到农户和个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王砚蒙:我建议在“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后面加上“或者有承包经营能力的个人”,这样农村妇女无论其结婚也好、离婚也好或者再婚也好,都不会使得她已经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或者丢失。草案原来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但是实践中弃耕抛荒的原因很多,收取费用会产生很多问题,本次草案修改删除了上述内容。与会代表认为删去这一内容符合实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孙其信:抛荒了,如果换一种思维就是变成一种休耕。怎么样把这种弃耕抛荒的承包地跟我们当前实施和鼓励的休耕政策结合起来,那么可能更加有利于鼓励国家提高整体土地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