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用地的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曹园问题初步查明

ChenJun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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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建建筑?

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然而这种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不尽科学,其并没有指明“违章建筑”中所谓“违章”的本质,只是一个笼统表面的定义,容易在指导实务中出现差错。这个将在后面论及,这里暂不做具体讨论!

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从表面上看违章建筑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上说,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

备受瞩目的“曹园”违建案终于有了结果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专项调查组表示,“曹园”违建问题初步查明,涉事企业黑龙江曹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存在违法采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行为。牡丹江市责成涉事企业即日起开始自行拆除违建。

回头来看,这起案件的细节实在触目惊心。比如,2006年至2018年,涉事企业共违法采伐林木1416立方米,违法占用林地19.05公顷,违法建筑面积高达9492平方米。而程度如此之深的违法行为竟然存在数年,正是因为这背后存在着不容小觑的保护伞。据调查组介绍,现阶段已初步认定相关部门和中农发集团牡丹江军马场部分工作人员涉嫌失职失察。

我们期待司法部门以雷霆手段对涉事人员及企业予以严惩,维护法治尊严,回应社会关切。

生态红线不容逾越,凡有越轨必受其咎。触目惊心的秦岭违建警钟未远,毁林千亩、挖山填湖的曹园违建又被连根挖出。类似事件接二连三,引人追问:大好的绿水青山,为何屡屡成为个别人的“金山银山”?

众所周知,国家对于森林资源一直高度重视,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多次提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类似毁林填湖的经营项目,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不可能为国家政策所容。但诡异的是,有些人总是有办法,愣是打着经济开发、旅游开发等名义,公然侵吞国家生态资源,赚得盆满钵满。

这背后的原因很多,但关键一条就是某些主政者的政绩观扭曲。环保喊得震天响,一到实际就成了“滞后项”。要淘汰落后产能,又担心减少就业,就想着缓一缓;想关停污染企业,却害怕少了税收,就故意放一放;江河湖海污染需联合治理,但协调困难、多方掣肘,就暗暗拖一拖;更有甚者,面对企业的违法恶行,不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态度暧昧、提供庇护……如此种种,都是为了短期政绩透支着所有人的未来。



源头一旦失守,后续监管往往力不从心。就拿“曹园”违建来说,2009年、2015年、2018年,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三次下达处罚决定书,但都没影响其继续起高楼、宴宾客。让人哭笑不得是,当地森林公安竟表示在2018年10月之前对此毫不知情。即便后来违建再度曝光、记者已经介入,相关责任部门还是一副“踢皮球”姿态。正是多个环节连连失守、沦为空转,明晃晃的违建才能屹立十余年不倒。

目前,“曹园”违建已得到处理,给了人们一个交待。虽说“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但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引以为戒、从严监管,从源头上堵住违建滋生的通道,不要总等着媒体曝光事情闹大后才出面。

违法用地的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违法占地的主体是违法占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即实施具体违法占地行为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么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

违法用地是指土地使用者或土地占有人未按照或者有意曲解,规避《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擅自处置土地的,行为。如非法转让、出租农村集体土地或宅基地,部分或者全部占有国有或集体土地,非法转让行政划拨土地,未达到土地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土地,县级以下政府擅自出让或者非法买卖国有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临时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等。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2.破坏耕地行为

3.非法占地行为

4.非法批地行为

5.侵占、挪用征地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

6.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

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8.非法批准出让或者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9.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10.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

11.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

1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1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14.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

15.违反法定要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行为

16.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

17.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行为

18.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

19.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20.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绚私舞弊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包括:

①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占用以前的状态,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恢复到占用以前的原貌;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使用者,由此而给原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追究违法使用者的民事责任;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交还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②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并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③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没收。

④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除采取上述处罚措施以外,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但罚款是选择性适用条款,是否给予罚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而定,至于罚款的具体幅度和标准,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⑤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非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行使行政处分的机关是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⑥刑事责任。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仃,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等。需要说明的是,构成此罪,必须是非法占用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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