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生态”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概念。201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首次在政策文件中明确了“生态产品”的内涵。今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
我国生态产品第四产业发展具有很好的基础和前景,有望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模式。
构建绿色发展新格局,首先应实现经济发展从“双循环”到“三循环”。一方面,在打通内循环方面,应防止各地在招商引资、全产业链搭建过程中形成互相争夺资源和市场的“内卷化”趋势;另一方面,在打通内外循环方面,当前应警惕和防止“去中国化”的全球化;此外,在“双循环”的基础上,还应当打通经济生态循环这一“第三循环”。
加快推进绿色转型,离不开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地方、企业应投资应建设更多绿色环保项目,推进绿色生产,同时家庭、个人和公共场所应推行绿色出行等更多绿色生活方式。
为规范“江西绿色生态”标准评价、认证、标志使用活动,维护“江西绿色生态”品牌形象,提升江西生态产品品牌价值,推动江西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日前,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对加强“江西绿色生态”品牌建设工作的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适用于依据“江西绿色生态”标准和相应的认证规则开展的自愿性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江西绿色生态”评价标准由《“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评价通用要求》及认证技术标准组成。认证技术标准可以根据地方特点和发展需求,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制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西省标准化条例》规定发布。
前述相关负责人进一步称,对有明显区域特征或文化特色的产品和服务,可采用已发布的、适宜开展认证的地方标准作为认证技术标准。通过评价确认的认证技术标准,允许在标准名称前冠以“江西绿色生态”,在标准文本特定位置印刷“江西绿色生态”标志,并及时予以公开。
“江西绿色生态”认证实施规则由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并发布。认证实施规则经联盟秘书处确认后,由实施认证的认证联盟成员自行上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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