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了解,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优先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无偿移交政府。
共有产权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包括六种:
一是政府自行组织集中新建;

二是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新建;
三是通过“竞配建"等方式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四是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五是盘活符合要求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棚改安置房等;
六是其他途径筹集。
承购人增购或转让价格,应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增购或转让产权份额前进行评估,随行就市,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并由住房保障、物价等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此外,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在征得代持机构同意后,可依法将所持有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因继承、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直接继承(受赠、受让)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不符合 住房申购条件的,原则上按本意见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
如果想卖掉手中的份额,要注意什么呢?
《征求意见稿》要求,承购人必须先取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允许,并与新承购人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按照规定,新承购人与承购人、代持机构签订三方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明确产权份额、使用规定、转让限定、违约责任等内容。新承购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共有产权住房转让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满1年的,无申购意向的申请人,各地可按本意见自行制定盘活方案。
不得在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
现在,不少商品房小区配建政策性保障房,同时也爆发了商品房住户与政策性住房住户是否应共享小区的冲突。据记者了解,根据相关政策,日后将有一批地产开发商配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共有产权住房作为政策性住房,能否与商品房住户共享小区的公共设施与服务呢?
《征求意见稿》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同一小区的,应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不得在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业隔离或设置其他歧视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