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新政下深圳二手房买卖双方的试探与博弈
深圳新闻网 2016/11/17 责任编辑:HeDaoHui

深圳在10月4日发布楼市新政之后,由于一些二手房买家因首付比例增加、购房资格门槛提高、担心房价等因素,因而导致深圳二手房买卖交易中违约现象不断增多。那么,因购房资格受到限制而违约,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深圳历次调控房价出现下跌,预期买家违约时,都不会发生卖家大规模诉讼买家的情况,主要是受法律规定的“损益相抵”原则影响。
二手房买家纷纷咨询律师“违约赔多少”
号称“史上最严”深圳楼市调控新政的“深八条”在今年10月4日出台,规定非深户购房需提供5年社保,限购一套房;深户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到七成……
“在‘10·4’新政出来后的第一周,来进行法律咨询的房屋买家特别多,他们主要是担心如何能够继续购买的问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周争锋律师说,在新政出台一个多月来,已经接到很多有关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咨询了。
有意思的是,市民的咨询焦点,在今年10月8日限购实施细则和10月9日限贷政策细则陆续出台后,开始有所改变。
“因为这次调控的限购、限贷政策都有3个月的执行缓冲期,比如在限购方面,明确规定未网签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网签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但10月4日(含10月4日)之前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且在12月31日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周争锋认为,因为有缓冲期的存在,其实今年10月4日以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大多都是可以履行的,实际上大部分的买家并不会受到新政的影响。
但大部分买家要求解约,并不是因为限购、限贷,实际上是对房价要下跌的预期。目前,有不少买家前来咨询律师的问题是——“如果我不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最多会赔偿多少?”
从一名律师的角度来看,他认为即便是存在限购、限贷的情况,买卖双方也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协商处理,切不可随意违约,否则可能将承担法律责任。
原有房屋卖不出 双拼房买家解除合同
深圳市民汪先生,也是咨询“违约到底会怎样”人群中的一员。虽然他不是因为预计房价会下跌而故意违约,但他的房屋买卖却也因新政和楼市调整,发生了始料未及的变化。
汪先生夫妇名下已经有一套价值800万左右的房产,为了换一套更大更好的房子,他们在名下房产还没有出售的情况下,就下了10万元定金,和卖家签订合同购买了一套价值1000余万元的双拼房。双方约定的资金监管时间在2017年1月。
无论是之前的“3·25”新政,还是现在的“10·4”新政,都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深圳有不少换房族采取了“先买后卖”的方式进行交易——签了买房合同后,再卖房腾出自己名下的购房名额。
按原来的计划,汪先生夫妇是准备在买房后就卖掉自己名下的房屋,再腾出购房名额办理购买双拼房的手续,这样就不会违反“深户限购两套”的政策。
“10·4”新政出台后,预期房价降温,这批“先买后卖”的换房族现有的房产一时难以出手。汪先生夫妇已经签了合同的那套双拼房等于两套房,加上现有的住房,可就是三套房了。
这意味着,他们面临进退两难的处境——卖房吧,现在卖不出去;买房吧,被限购了。
这可怎么办?违约要承担什么责任?汪先生夫妇赶紧向律师求助。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虽然汪先生因房屋卖不出导致没有购房名额,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但是买家仍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律师的协调,卖家答应没收汪先生夫妇的10万元定金后,解除双方的合同。
买房前不妨先核实是否具有购房资格
对非深圳户籍人口购房资格的门槛提高,无疑也是“10·4”新政出台后买房者需要面对的新问题。
2016年深圳“3·25政策”规定,连续缴纳3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非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10·4”新政则改为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虽然限购有一定缓冲期,但仍有一些买家无法履约。
“新政对购房资格的调整较大,现在市民购买房产,首先就要保证自己确实有购房资格,以免产生违约纠纷,这需要自己先去核实清楚,现在有很多人等到递件时才发现自己的社保有中断的情况。社保要求的是工伤、医疗和养老,这三项的任意两项结合中间没有间断满60个月就可以,不含补交;也可以查询下自己个税的缴纳情况,个税缴纳满五年也是可以的。”周争锋从律师的角度,提醒市民:不要出现“买了房才发现没资格”的纰漏。
律师称买家违约 或不会形成“诉讼潮”
让人们记忆犹新的是,国家去年“3·30”政策实施后,深圳法院受理了一大波买家状告卖家违约的诉讼。不过,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深圳历次调控房价出现下跌,预期买家违约时,都不会发生卖家大规模起诉买家的情况,主要是受法律规定的“损益相抵”原则影响。
“依据交易的惯例,出示银行的按揭承诺函业主才开始赎楼,在业主没有完成赎楼的情况下,损失其实不大。”周争锋律师解释说,买家违约时,即使卖家去法院维权,买家会称卖家损失不大,给付的定金一般足以弥补对方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要求卖家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存在的实际损失,而卖家一般都没什么证据来证明损失的存在。但卖家要求买家继续履行合同,显然也是很难实现的。因此,这轮房产新政实施后,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较大。
不过,也会出现一些到法院起诉的情况,主要原因是房屋买卖双方把定金托管在中介处,虽然买卖双方最后达成协议,卖家没收定金了事,但是中介会要求买家先支付佣金,然后才把定金放给业主。如果卖家迟迟拿不到定金,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手段,从中介手里拿回定金。
目前,深圳律师业已经有不少法律咨询涉及这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