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深圳廉租房即将纳入公租房源 你期待吗?
中商情报网 2016/6/24 责任编辑:ZhangHongYuan
7月1日起,深圳公租房廉租房并轨,也就是说7月起深圳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源。
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后,深圳将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此前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
深圳公租房廉租房并轨
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获悉,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廉租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该局牵头起草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23日在《深圳市政府公报》发布,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今后深圳将不再建廉租房,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承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低保人员继续应保尽保,不会增加其经济负担。
据悉,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按照其所承租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向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1、廉租房
廉租房面向的是特殊困难群体,一般为具备本地户籍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多年来,深圳在廉租房制度实施过程中,未曾单独安排廉租房项目建设,一直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即不提供实物住房,而是直接向其发放货币补贴。
我市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以来,已累计发放廉租货币补贴约7806.29万元,补贴3415户,配租廉租房406套,已连续5年实现了对低保人员(含低保边缘人员)“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2、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是政府为解决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够廉租房条件的“夹心层”住房困难而出台的一项措施。近几年,深圳在落实国家住房保障政策的过程中,已经建设了大量公租房,面向“夹心层”和有需要的人才提供保障。
深圳公租房廉租房并轨意味着什么?
1、廉租保障对象可轮候公租房
据了解,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后,深圳将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此前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此外,根据《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规定,深圳现已停止建设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后,深圳新供应保障性住房主要有公租房和安居型商品房两种形式。
2、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动态调整
《办法》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
各区应切实承担起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将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房源建设筹集、廉租保障对象的准入审核、配租及管理,以及签订合同、发放租金补贴等具体工作;同时,根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及时对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3、每户补贴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
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按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计算,人均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个家庭补贴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
承租面积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承租面积高于补贴面积标准的,超出补贴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贴。
公租房廉租房并轨市民有何影响?
1、并轨后,廉租保障方式包括两种:
一种是廉租保障对象自行承租市场房源,对其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货币配租);
另一种是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对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2、未加重廉租保障对象的经济负担
根据《办法》,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后,仍然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政策导向。
《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承租市场房源的,继续领取市场房租金补贴。
符合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廉租保障对象,可以选择按前述规定领取市场房租金补贴,或者选择轮候公租房。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租住廉租房且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且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租。继续履行合同及续租期间,租金标准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办法》规定,廉租保障对象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按照其所承租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向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即承租公租房的廉租保障对象实际只承担公租房租金的10%。
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据测算,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后,给享受实物配租廉租保障对象带来如下变化:一是由承租原廉租房变为承租公租房,住房建设标准提高,居住环境改善;二是实际承担的租金基本持平。总体来说,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未加重廉租保障对象的经济负担。
3、足不出户可申请廉租保障
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后,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保障的条件和方式会有哪些变化呢?
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后,廉租保障的申请条件维持不变,但廉租保障对象选择轮候公租房的,需符合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并轨后,廉租保障的申请方式将更为便利。《办法》规定,申请人可以登录网站按要求在线填写廉租保障申请表,也就是说,廉租保障对象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申请。
为何要并轨公租房廉租房?
2011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连续发文,明确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运行工作要求。
近年来,我市廉租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廉租保障制度实施至今,问题也日渐凸显:
一是原有关文件现已失效,为实现新旧政策衔接,原文件中的核心内容,包括廉租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等规定,在新政策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二是现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于2012年制定,随着近年物价上涨及房价快速上涨,上述标准已与现实存在明显差距,应予提高,且需建立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实施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是对国家、省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也是完善深圳廉租保障制度,继续实现对低保人员应保尽保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