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应对2019年新形势下中国医药零售行业的变化与挑战!

如何应对2019年新形势下中国医药零售行业的变化与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以药品监督管理为中心内容,深入论述了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使用与安全监督管理、医院药学标准化管理、药品稽查管理、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管理、对医药卫生事业和发展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2018年10月22日,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将全面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力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36项证明事项
4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36项证明事项。
此次被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中,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前次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遗失声明、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证明、无未结案件证明等资质证书以及证明文件,在部分申请项目的审核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网络核查。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在取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中,进口药品注册审批(药品研发机构或药品生产企业申请一次性进口)以及药品委托生产备案(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和中药提取物生产、使用备案等多项申请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改为网络核查;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无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证明在部分审核项目中,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告知承诺。
国家药监局表示,自发布之日起,在所列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停止执行。在所列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涉及修改部门规章的,按程序修改部门规章后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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