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第一波补税潮来了,税务总局已在查税是真的吗?在近期宣告加强对包括网络主播等查税后,税务总局一则通稿,宣告查税已经展开。9月28日,税务总局公开表示,近期,税务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有两名主要从事电商和直播带货的网络主播涉嫌通过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等方式偷逃税款。目前,案件正在检查之中,对于查实的偷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税务总局首次公开曝光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例,而且该案仍在检查中,释放了严查网络主播偷逃税决心,在今年底补缴减罚免罚下,网络主播将掀起第一波补税潮。
1、网红主播以独立身份工作,直播平台只是一个场所。
个人到税务代开发票,一般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如果可以选择,建议开经营所得类型,像小编当地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经营所得发票,个税是核定的0.5%,不参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扣缴义务人不用代扣代缴个税,当场出具完税凭证,感兴趣的可以找到《晓税君》了解,或是问问自己当地的税务。
而劳务报酬是按照20%-40%的税率代扣代缴,次年还需要参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税率较高。
2、个人成立工作室通过平台直播,工作室与直播平台属于劳务关系。
工作室一般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税负较低。
3、网红与经纪公司签约通过平台直播。
个人与直播平台没有直接关系,与经纪公司的关系取决于协议的形式。
(1)若签订劳动协议,经纪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2)签订劳务协议,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同时网红需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还需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4、网红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雇佣关系,作为平台的员工进行直播。
平台按照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次年网红应自行汇算清缴。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18日发布了《2020年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直播用户规模达到6.17亿,占中国网民整体的62.4%;电商直播用户在2020年快速增长,达3.88亿人;直播用户人均观看时长分布中,观看1-2小时的用户占比较高,达33.4%,观看0.5-1小时的用户占比26.7%。我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主播账号累计超1.3亿,其中日均新增主播峰值为4.3万人。
具体的缴税方式也很简单,和平台直接签约的主播,其收入被划为“工资薪金”所得,需按照3%-45%的税率来缴税,由平台代扣代缴,就是我们和普通上班族一样。另外“打赏所得”是属于劳务费用,这部分要缴20%的个税。
网络主播收入主要是个人工资薪金、劳动报酬所得,应纳税额超过96万元部分将适用最高的45%税率。因此为了偷逃税,一些网络主播通过各种方式将这笔收入转变为企业收入,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而且还有成本费用扣除,实际税负远远低于个税税负。
例如北京地税局在披露某直播平台2016年3.9亿元收入,因平台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主播也未履行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最终补缴了6000多万元所得税税款;斗鱼TV在爆出疑在给主播发放工资时,直接使用个人账户,这不仅是逃税问题,更导致实际发放给主播的的工资和平台财务报表账实不符;说明自媒体平台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时容易偷税漏税,所受的监管存在漏洞。
欲了解更多中国行业发展分析,可点击中研普华研究院出版的《2021-2026年中国网络直播行业市场前瞻与未来投资战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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