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经济基本面稳定,但动力和质量较为不足,养老院建设行业发展如何受限?

中国经济基本面稳定,但动力和质量较为不足,养老院建设行业发展如何受限?
2019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扩大会议)3月28日在京召开。联席会议召集人、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全面总结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会议提出,要加快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认真做好《条例》修改完善工作,加快立法进程。要稳妥有序打击处置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高度关注打着“私募基金”“养老扶贫”“军民融合”“影视文化”等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
此外,据媒体报道,银保监会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组织开展银行保险机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活动。此次全面排查整治非法集资的重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方面:从业人员涉足非法集资活动;机构为非法集资提供服务或便利;外部传染风险。
会议指出,2018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积极发挥作用,各省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地方主体责任逐级压实。
各地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三年攻坚战安排。
二、成员单位工作力度明显加大。
中央政法委进一步加大处非综治考评力度。公安部连续两年部署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高检院会同高法院、公安部及时研究出台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互联网金融整治、私募基金风险排查、打击非法商业保险等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三、大案要案得到稳妥处置。
“e租宝”“昆明泛亚”“钱宝系”三大案件处置工作有序推进。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应对网贷平台风险,公安机关对380余个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网贷平台立案侦查。
四、监测预警成效初步显现。
已有21个省(区、市)、4个计划单列市开发建设了大数据监测平台。各地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信息99万余条,摸排风险线索1.3万条,整改问题企业1万余家,立案查处1300余家。
五、宣传教育覆盖面持续扩大。
会议同时指出,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新案高发与陈案积压并存,区域及行业风险集中,上网跨域特点明显,集资参与人量大面广。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看,还存在法律法规滞后、基层工作力量不足、外部生态亟待改善等问题。在清醒看到严峻形势的同时,也要保持定力、坚定信心。
会议提出,今年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年内务必实现处置非法集资领导机制省市县三级全覆盖。要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二、加快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认真做好《条例》修改完善工作,加快立法进程。研究非法集资入刑标准、罪名适用、追赃挽损、涉案财物处置等共性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规定。
三、稳妥有序处置案件风险。
统筹谋划,稳妥有序打击处置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高度关注打着“私募基金”“养老扶贫”“军民融合”“影视文化”等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继续深入推进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三年攻坚,加快陈案积案消化。
四、大力推进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全国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控平台建设,高质量完成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三年规划编制工作。持续推动举报奖励、风险排查和基层网格化治理。
五、创新方式提升宣传效果。
发挥好各地、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各金融机构的作用,积极构筑多层次宣传阵地。继续加大主流媒体公益广告投放力度,优化播出方案。加强与各类新媒体合作,有效占领网络宣传空间。
六、积极推动全链条治理。
有效落实金融持牌经营、特许经营原则,把好企业准入关。加强对网络借贷、私募基金、投资理财等重点领域监管。及时制定金融广告监管规则,坚决查处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加大金融机构资金异动监测和风险防控力度。做好处非工作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接,使非法集资“一处发现,处处受限”。努力增强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使“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的理念深入人心。
银保监会:将组织银行保险机构排查整治非法集资风险
3月27日,获悉,为摸清非法集资风险底数,遏制案件高发势头,银保监会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组织开展银行保险机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活动。
此次活动是针对银行保险领域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开展的一次全面体检。其中,银行保险业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自查工作,各级监管部门组织推动辖内机构全面落实排查整治要求,并适时督促检查。
根据文件,此次全面排查整治非法集资的重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方面:从业人员涉足非法集资活动;机构为非法集资提供服务或便利;外部传染风险。
具体来看,从业人员涉足非法集资活动方面,主要表现形式为从业人员直接组织、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活动;从业人员私自代客投资理财,推介、销售非本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从业人员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将保险产品伪造成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从业人员自办或入股投资类公司、网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从事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活动;从业人员单独或内外勾结,通过盗用或伪造公章、合同、公司单证等方式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等。
机构为非法集资提供服务或便利方面,主要表现形式:机构在其经营场所向客户宣传推广、销售非正规理财产品;机构组织培训交流活动,向员工和客户推介非正规理财产品;明知或应知客户疑似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未采取任何预警措施,仍为其提供开户、支付结算、信贷、保险等服务便利。
外部传染风险方面,主要指外部公司假借银行保险机构名义,利用机构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如虚假宣称“银行存管”“银行担保”;谎称与银行保险机构合作开发理财产品;偷换投保的险种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或者直接伪造保险协议,利用保险为非法集资“增信”;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互助计划”等幌子,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集资等。
此外,银保监会还提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综合运用大数据监测、自查自纠、舆情监测、媒体审读、有奖举报等多种方式,聚焦重点机构、重点人群、重点问题进行深入排查,全面摸清底数。对发现的风险及问题要建立责任清单,即查即改,并严肃处理违规失职人员,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
如何应对2019年新形势下中国非法集资行业的变化与挑战? 专家在线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