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股权众筹的概念
众筹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参考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的一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股权众筹的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经过分析认为,股权众筹从是否担保来看,可分为两类:无担保股权众筹和有担保股权众筹。无担保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有担保股权众筹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但这种模式国内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
凭证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通过卖凭证和股权捆绑的形式来进行募资,出资人付出资金取得相关凭证,该凭证又直接与创业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挂钩,但投资者不成为股东。会籍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熟人介绍,出资人付出资金,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与凭证式、会籍式众筹不同,天使式众筹更接近天使投资或VC的模式,出资人通过互联网寻找投资企业或项目,付出资金或直接或间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同时出资人往往伴有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大企业、协会等进入众筹领域,一方面是为了完成战略布局,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提高社会知名度,检验市场,将原本由公司内部作出的决定放到民主的决策平台上。
众筹平台按照业务种类来划分的话可以分成股权型、权益型、物权型、公益型、综合型等平台,其中,人人创、众筹客、第五创、众筹中原是股权性的代表性平台,点筹网、淘宝众筹、开始吧、摩点网是权益型的代表性平台,维c物权、智仁科、钱车网、e资产是物权型的代表性平台,水滴筹、腾讯乐捐、绿动未来、米公益是公益型的代表性平台,苏宁金融、众筹网、聚募众筹、多彩投是综合型的代表性平台。
众筹卖货模式的适用范围广泛,不仅包括新兴行业的创新产品,也可以涵盖传统行业的优质产品甚至服务。通过对市场和客户需求的准确定位,企业可以在众筹平台上获得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实现产品销售和品牌宣传的双重增长。
股权众筹,互联网金融的下一个风口来了。与P2P行业相似的是,问题与创新总是接踵而至。没有监管规范与准入门槛的股权众筹行业,面临着诸多质疑。“股权众筹究竟是风口,还是坑口”的讨论也由此而生。一位使用股权众筹融资的企业负责人表示,其实好的项目并不缺钱,之所以选择股权众筹融资,不仅是看中其宣传作用,更看中的是股权众筹平台背后的整合资源,这能给企业未来长足发展带来更多的机会。
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3-2028年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市场前瞻与未来投资战略分析报告》显示:
全国众筹行业单月成功项目4087个,全国众筹行业单月共成功筹资13.06亿元,全国众筹行业单月参与投资人次达457.90万人。在全国众筹平台成功项目筹资金额的地区分布上,北京地区位居榜首,已筹资金额达到3.41亿元;其次是山东地区,已筹资金额达3.06亿元;浙江和广东地区分别位列第三和第四,已筹资金额分别达到2.33亿元和1.56亿元;上海位居第五,达1.22亿元。
统计显示当前绝大多数的众筹出版项目投资者都在500人以下,众筹网这一比例超过94%,追梦网为92%,中国梦网为67%。进一步细分来看,众筹网百人以下的众筹项目占到约54%,追梦网高达67%。虽说众筹出版的直接标的是卖书,却不以新书为单一回报。事实上,众筹出版所设定的回报项目五花八门,少则一两项,多则十余项,参与众筹送本新书只是其中最简单的“福利”。
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
存在投资合同欺诈 的风险。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居间作用。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但是,如果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便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若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
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从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并且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不对等。因此,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符合《公司法》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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