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到2022年,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更加合理,偏高的价格标准明显降低;到2025年底,科学高效、规范透明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价格的满意度显著提升。
目前,制定和调整公证服务价格,要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或调查、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健全公证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自评估、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公证服务价格政策、价格水平进行跟踪调查和定期评估,及时优化完善价格政策,定期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公证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020年11月,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研究制定降低企业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收费办法和标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
近年来,随着房产价值的不断攀升,部分与居民房产相关的公证服务收费上涨较快,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天价”收费现象,一套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办理公证要收费4万多元,引起社会质疑。
7月27日至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率公证法执法检查组在上海开展检查。他强调,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高公证服务供给质量,提高公证行业公信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曹建明指出,公证制度是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服务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明确目标任务,着力推动解决制约法律实施和公证制度发展的问题。要增强法治意识,认真履行好贯彻落实公证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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