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由不同保障项目(制度)构成的复杂系统,随着党和国家对民生福祉的高度重视,社会保障项目不断增加,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健全,社会保障结构持续完善,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保障项目的目标定位上,保障项目与福利需求之间存在着多重对应关系,既有不同保障项目对应不同福利需求的情形,也有不同保障项目回应同一福利需求的情形,还有同一保障项目回应不同福利需求的情形。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的诸多保障项目,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多元分类,也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多种分层。目前,政府界和学术界共识程度较高的看法是从保障项目的目标定位角度进行分层,把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分为托底型的社会救助、基本型的社会保险、提高型的社会福利三个层次,每个层次又细分为若干平行并列的保障项目。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包括三个阶段,在前两个阶段,我国保险业发展呈现出与国家发展同频共振的特征。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已经进入新发展阶段,但保险理论与实践仍停留在第二阶段,滞后于时代发展。新发展阶段要求保险业从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要求保险业从传统的保险业转向现代化的保险体系,要求从保险大国转向保险强国。未来三十年,保险业的目标是通过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保险体系,建成保险强国。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经济发展方面的内容,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绿色转型方面的内容,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科技创新方面的内容,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等社会安全方面的内容,完善分配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等民生改善方面的内容等,为商业保险理论与实践提出了一系列重大问题,需要保险领域的政产学界共同努力,用现代化保险体系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保险专业的力量。
人寿保险亦称“生命保险”,属“人身保险”范畴,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包括定期寿险、两全保险、终身寿险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约定的保险费后,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至一定年龄时,履行给付保险金。寿险是国内保险机构最为常见的保险产品,也是受众群体最为广泛的一类产品,2020-2022年国内寿险资产规模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这主要是由于保险行业自身资产规模的扩大而带动的。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人寿保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24519亿元,同比增长4.02%。
图表:2020-2022年国内保险中介渠道保费收入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数据整理
根据中研研究院《2023-2028年中国社保信息化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及招商引资咨询报告》分析得知,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中介渠道为实现我国保费收入的主要渠道,建设高质量服务体系,金融科技赋能、新型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快速发展,由2020年年底的3.98万亿元增长到2022年年底的4.11万亿元。
继公募基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后,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细则正式落地。11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了险企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基本要求。同时提出,保险公司可向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等。
2022年11月23日,中国银保信官网公布首批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共有6家公司7款产品入选,均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具体来看,包括中国人寿“国寿鑫享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人保寿险“人保寿险福寿年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太平人寿“太平岁岁金生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太平养老“太平盛世福享金生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泰康人寿“泰康臻享百岁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和“泰康臻享百岁B款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国民养老保险“国民共同富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中国社保业对外开放历程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是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一项措施,经过了探索、建立、立法等过程。
第一阶段:试点阶段。
1986年10月份开始,在国有企业实行合同制职工试点,按本人工资缴纳养老金。这个阶段还属于探索阶段,没有立法,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应该是还处于在小部分企业试点的阶段。
第二阶段:建立基本制度阶段。
1992年,在经过试点后,国家出台了《关于深化养老保险改革的通知》,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实行全民合同制,以后全面推广普及,并且在1996年开始建立个人账户,铁路部门1998年建立个人账户。
因此1996年是具有指标性意义的一年,也就是说,我国的社保制度建立和实施时间应该是从1996年开始,实施的对象不仅是国有企业,还有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等。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出台并实施了《社会保险征收暂行条例》,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对单位和个人开始征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阶段:立法阶段。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的社保制度,从行政法规过渡到国家法律的层面,社保制度也上升为国家法律。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对社会保险制度起到法律政策支持的作用。在此之前,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使其缺少明确的价值取向,降低了对人们合法社会权益的保障,这对于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国的社保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总之,我国的社保制度,也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而不断探索、完善和确定的,到目前为止,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保体系已基本确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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