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4月1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有了处理结果: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销售额4%计182.28亿元罚款。此次处罚,是监管部门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具体举措,是对平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规范。
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为阻碍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获取不当竞争优势,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限定商家只能与其进行交易,违反了《反垄断法》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对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经营者,应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平台经济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技术和产业变革朝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加速演进,有助于贯通国民经济循环各环节,也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的智能化、全域化、个性化、精细化水平。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要着眼长远、兼顾当前,补齐短板、强化弱项,营造创新环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在大数据时代,正在兴起平台经济,由于它容易扩展、不受时空限制、覆盖广泛、市场巨大、交易成本低等特征,已成为数字经济的主流模式或资源配置的新方式。
随着中国平台经济快速壮大,一批新模式、新业态逐渐兴起。特别是防疫期间,互联网平台在生活服务、在线教育、线上问诊、远程办公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既便利了百姓生活,又为产业升级提供新动能,为就业创业提供了新机遇。平台经济目前主要呈现几个特征:一是市场主体非常活跃,个体规模发展较快;二是平台企业类型不断创新,形式逐渐丰富,基本涵盖了消费者生活的方方面面;三是逐渐形成平台经济的生态链,对消费端的引领和带动作用非常明显。
人类社会已开始全面进入数字化生活,背后是像京东、美团、滴滴、微信、顺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发展。这些企业是平台经济的重要参与方。工信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企业完成业务收入12838亿元,同比增长12.5%。其中,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实现业务收入4289亿元,同比增长14.8%。
疫情期间,以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模式表现出巨大的灵活性和发展潜力,平台经济指的是依托平台进行交易的商业模式。所谓平台,就是连接多方供求或虚拟或真实的交易场所。疫情暴发以来,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在生活服务、线上教育培训、在线问诊、在线办公、生鲜配送等方面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创造就业机会、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成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推动力。
平台经济发展规模庞大,促进了社会财富的整体增长。平台经济是我国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能有效推动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和经济快速增长。
阿里巴巴被罚款182亿元可以说是近年来中国在反垄断行动中开出的最大罚单。 如何更好地规范互联网巨头企业,已然是世界性难题。
欧美国家收效甚微,利益“旋转门”等深层次问题更让监管和执法有心无力。在中国,就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数据安全等事项已进入国家政策和立法议程。
从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角度看,依法规范与支持发展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唯有在鼓励创新的同时进行有效监管,才能以良法善治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放眼全球范围内的平台经济发展,依法规范,不仅不会带来行业的凋零,反而会促进其更有活力更高质量发展。发达国家对苹果、亚马逊等平台经济巨头的反垄断监管,并没有让这些企业失去核心竞争力,反而促使其积极做强核心业务,实现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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