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的《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
据介绍,排放危害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二是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三是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指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满足标准要求,但存在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OBD)系统、排放系统使用软管及其接头、油箱盖防止燃油蒸发物排放、排放相关电控系统等要求不符合标准的情形。
规定创新性地提出了排放召回要与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排放检验衔接,督促生产者配合排放危害调查,督促车主积极配合完成召回,切实减少排放污染。
近年来,全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控制取得明显进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已成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VOCs种类繁多,是城市光化学烟雾的前驱物质,个别VOCs对于人体健康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因此,对其进行防治已列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要组成。2019年,全国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同比下降2%,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9.4%;全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同比削减3%。随着机动车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机动车污染防治迫在眉睫。好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加强,如新车排放法规的不断升级,通过采用更先进的尾气后处理装置、电控技术等技术措施,新车的污染排放大幅降低。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指标、重点时段和重点领域,进一步落实地方和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定责任。研究将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中,组织对部分省份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推动地方和部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国31个省份都出台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各项责任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是指在一个特定区域内,把大气环境看作一个整体,统一规划能源结构、工业发展、城市建设布局等,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污染的技术措施,充分利用环境的自净能力,以改善大气质量。
从近期来看,我国发布了《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政策中对电力与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效率提出了具体的发展目标。以上各项节能减排政策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随着我国对大气污染治理的不断重视,除尘、脱硫、脱硝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等行业仍将保持快速发展,发展前景可期。其中,随着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基本完成,新上机组也非常有限,煤电行业的超低排放治理呈回落趋势。但由于前期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有一批最低价中标项目的质量无法保障,预计未来几年将有一批超低排放二次改造项目机遇;同时火电厂除尘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将逐步扩大。此外,随着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石化等非电行业的烟气治理超低排放改造持续推进,也为电除尘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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