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最新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例便是“李某发布违法广告案”。
据中国市场监管报报道中提及,经调查,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没有收取单独的广告发布费。另,当事人作为公众人物在广告中利用自身的知名度为品牌女性内衣作推荐,属于广告代言行为,且并未使用过该商品。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一是没收违法所得225573.77元;二是罚款651147.54元。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1日正式施行。
随着中国广告业迅速发展和互联网广泛应用,广告发布的媒介和形式发生了诸多变化,1994年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由于约束力不强,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缺乏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广告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在此背景下,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新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广告法不仅完善了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教育培训等领域广告准则,还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等。
而后,《广告法》又经历了两次修正,法律依据逐步完善。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广告法》作出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是规定中“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称谓的变更。
而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再次对《广告法》作出修改,删除了广告发布登记的相关规定。
至此,新《广告法》出炉,七十四条规定以全新的面貌示人。
国内广告市场具有规模大、市场集中度低的特点。其中,电视媒体广告整体保持稳定,内部呈两极分化趋势,同时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广告市场增长迅速。
数据显示,2017年至2019年,我国广告行业营业额从6896.4亿元增长至8,674亿元,平均增长率为9.20%,我国广告经营额占GDP的0.88%,相比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仍处于较低水平,我国广告发展空间巨大。
2020年受宏观经济大环境和新冠疫情的影响,市场营销进入存量搏杀阶段,整个传媒广告行业的优胜劣汰也在加速,不少户外广告公司都在探索创新,开启了转型升级之路。与此同时,给户外广告行业带来了不少新的机遇。市场环境的变革倒逼线下媒体价值亟需凸显,不少企业和创业者加快布局新赛道新场景,挖掘户外媒体行业的新价值。
更重要的,还有随着互联网一同兴起的在线广告。当前,互联网已逐渐渗入到企业管理和个人工作生活中,互联网广告的市场需求也将随之不断扩大,互联网用户数量巨大且持续增长,互联网市场具有巨大的广告价值。随着互联网生态环境的逐渐完善、互联网广告的精准化程度提高以及媒体质量较高等优势的逐渐凸显,广告主对互联网广告的认可程度逐渐增强,互联网广告行业迅速崛起。
网络广告的价值就在于以最低的成本、最高的效率、最大的范围去最精确的捕捉那些广告主想要真正去接触到的受众。伴随着互联网的诞生、大数据的出现,大众在传统媒体花费时间逐渐转移到新型互联网媒体,并已经发展到由PC互联网转移到移动互联网,互联网广告已经变得可追踪、效率化。互联网广告行业产业链按参与主体可分为广告主、互联网广告营销服务商、媒体渠道和互联网用户,其中广告主是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的源动力,互联网广告营销服务商是市场的核心驱动,媒体渠道是互联网广告的载体和受众接触点,互联网用户是互联网广告营销的最终受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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