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贯彻落实,鼓励各地主动作为、奋发有为、担当善为,近日,湖北省政府决定,对2020年受到国务院督查激励的事项进行配套激励,对2020年落实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予以督查激励,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奖励支持。
其中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整体推进较好较快的地方有:武汉市东西湖区、枝江市、枣阳市、丹江口市、松滋市、京山市、孝昌县、红安县、崇阳县、利川市。
2021年在省级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奖励上述每个地方100万元,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级试点和国家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项目。
主要推行“四分法”,其城市垃圾分类标准是: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农村分类标准是: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
在垃圾分类标准上,条例草案按照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要求,结合湖北实际,确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类别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危险废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电池、废灯管、废温度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等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产生的其他易腐废弃物;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针对垃圾分类设施不配套问题,条例草案提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计划和建设用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垃圾分类收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1-2026年湖北省生活垃圾清运和处理行业市场调研及发展前景分析报告》显示:
湖北省生活垃圾清运和处理行业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2020年疫情发生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强了与各地特别是重点城市环卫主管部门和专业单位的沟通与交流。
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刘李峰介绍,目前湖北省日均生活垃圾清运量超过31000吨,其中武汉市生活垃圾每天处理量6000吨左右,无害化处理率100%。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疫情发生后,各地生活垃圾的产生、数量、产出的重点区域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之一是医疗机构和集中隔离点产生的垃圾量增幅较大,这些地方产生的生活垃圾对处置处理的及时性和安全要求都比较高。
新修订的《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印发。新版办法全文共19条,对我省各地制定具体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目的、依据、定价原则、方式及违规责任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新办法明确,积极推进我省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改革,鼓励将非居民类垃圾处理费按职工人数、经营或者办公场所面积定额收费逐步调整为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推动垃圾分类,要求混合垃圾收费标准明显高于分类垃圾收费标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超量加价收费机制,对超过核定基准量的垃圾提高收费费率,促进垃圾减量化。
管理办法还增加“竞争价格”内容,明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鼓励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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