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持续发力 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近期,多地出台稳楼市政策。佛山等地出台政策,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无锡、南京等地则出台政策,支持共有产权房建设。
7月24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将于8月1日起实施。缴存职工个人申请的,最高可贷额度将提高至50万元,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同时申请的,最高可贷额度将提高至100万元。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优化住房合同备案规定,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
7月23日,微信公众号“无锡发布”消息,新修订的《无锡市市区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办法》日前出台,明确规定了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申请条件及申购流程,符合规定条件的购房家庭可按房屋总价的50%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共有产权保障房相关细则落地,将进一步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提升无锡住房保障水平和供应能力,有效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题。
此前发布的《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障对象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为50%至80%。在定向供应人才项目中,人才持有的共有比例可适度降低。
业内人士表示,在因城施策的原则下,政策将持续发力,多举措拉动社会资本共同建设保障性住房。
据中研产业研究院《2023年版保障房建设产业规划专项研究报告》分析: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
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中国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目前,国家全力支持租赁住房和保障房建设,确保保障工程项目都能顺利开工、按时完工,顺利达成住房保障目标。规范市场化租赁住房发展,整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建设规范市场行为,对租金水平进行合理调控。
我国保障房主要可分为购置型住房和租赁型住房两大类,目前国内保障房体系逐步完成了从购置型住房到租赁型住房再到“租购并举”的过渡。最早的购置型住房为 1994年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在其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方法》中提出的经济适用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
2006年《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出台,中低价格、中小套型的“两限”商品房被提出,与经济适用房一样同为购置型保障住房,且近年来,两限房和经济适用房逐步被 2014年住建部文件《关于做好 2014 年保障房工作的通知》所提出的共有产权住房取代。
从租赁型保障房来看,最早为 1998 年国务院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提出的政府或单位为低收入家庭租赁所提供的廉租住房,随后则包括 2010 年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所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2013年住建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宣布从2014 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统称为“公租房”。
2021 年 7 月2 日,国务院发布文件《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国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将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为主体,保障房体系进入“租购并举”阶段。
《意见》明确了国内保障性住房体系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为主体。三类保障房面向群体、实施范围、保障方式等有一定区别:
(1) 公租房: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
(2)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新市民、青年人,实施范围为全国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通过政府基于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的保障性住房;
(3) 共有产权房: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用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保障性住房。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的阶段,需要一个和现阶段发展更加匹配的房地产模式。无论是从经济还是民生的角度,住房市场继续保持过去的发展模式已经难以持续,一个全新的保障房时代正在悄然到来。
住建部提出力争“十四五”期间新增保障房占比新增住房要达到30%以上,并且政府将从土地、资金、金融、减税降费和行政审批优化等多维度、多层次对保障房建设提供支持。目前大部分重点一二线城市积极响应,陆续公布了十四五期间保障房开工计划,其中北上深新增保障房占新房比重超45%。
此外, 在政策支持方面,全面完善土地支持制度,开放放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条件,并减少补缴土地价款;对于非居住存量房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税率优惠;增强银行业及金融机构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信贷力度支持,放宽贷款条件,并允许发行金融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募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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