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境内外上市民办教育集团通过结构性合约牢牢控制普惠性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等非营利性学校,以独家提供技术服务、管理支援和咨询服务等方式,通过违规关联交易向成员学校收取高于市场价格的租金、管理费和服务费,违规到成员学校报销集团管理人员薪酬、日常开支等费用,通过合并报表向境外转移办学收益,从而实现从非营利性学校变相营利、抽逃资金等目的。此外,上市民办教育集团在资本市场存在被“资本玩家”跨界并购、竞争对手恶意做空、控制权易主等风险,成员学校与集团资产、管理和财务深度捆绑,被迫承担资本市场动荡的关联性风险。
例如,博骏教育集团通过结构性合约向成员学校提供独家管理支援及咨询服务,涉及成员学校发展规划、财务及预算、融资投资、课程设计、教辅供应、教师招聘与培训、招生宣传、公关与谈判、网络建设、技术支持、市场推广、后勤服务、大宗采购等29项。2012年双威教育集团原董事长利用关联交易、非法挪用、瞒报套现等手段卷走超过5亿元现金,被美国证监会起诉并强制退市。
一是理顺民办教育集团外部治理体制机制。理清教育厅(局)、集团(母公司)、子公司、成员学校的职能定位。教育厅(局)是机关法人,是成员学校的审批和监管责任主体,相应承担成员学校的监管责任,各级政府需要充实执法力量,确保职责有效履行。集团(母公司)是公司法人,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成员学校的间接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和教育服务提供者,理应配足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必要条件,按协议条款提供约定的课程、教材、技术支持等服务,督促子公司承担成员学校的经费支持和监督管理责任。子公司是公司法人,是集团控股或协议控制的子公司,是成员学校的直接举办者和管理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公用经费等),享有学校管理和监督、组织教育教学、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和推选学校管理者等权利,举办营利性学校还享有资产收益。成员学校是独立法人,根据学校性质可细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及管理团队依法享有办学模式决定权、办学资源控制权、学校运行指挥权等。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应当保障成员学校独立办学、自主管理,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所有资产,坚持教育公益性,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非营利性成员学校的办学收益,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干扰成员学校办学秩序或非法干预学校决策和管理,更不应对各成员学校人财物进行集中控制与管理。教育厅(局)和集团子公司都依法享有成员学校的监督管理权利,但侧重点有所不同,政府侧重安全卫生、教育教学业务等,集团子公司侧重人事选聘、发展规划等。
二是优化民办教育集团内部治理结构。以服务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健全集团内部决策、执行、监督体制机制,重点是确保成员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决策独立、成员学校法人财产权独立、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重大决策参与权和监督权、成员学校校长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优化成员学校决策机构人员构成,限制举办者及其代表在决策机构人员中的占比,同时增加教育、财务、法律等专业人才比例,民办学校人财物等关键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探索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制度。集团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兼任成员学校理事长等途径虚化、弱化、边缘化成员学校理事会,破坏成员学校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程序。学校基层党组织依法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确保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健全独立、专业、公正的监督机构,发挥政府、捐助人、受益人等重要力量的监督作用。推广年度预算制财务管理模式,逐步建立起以年度预算为核心的学校办学经费内部拨付制度。试行委托代理制,适度分离学校所有权与经营权,明确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形成相互支持和相互制衡的关系。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探索股份制,鼓励学校领导班子及骨干教师参股,形成多方利益共同体。
三是完善民办教育集团监管制度。首先,完善民办教育集团参与成员学校管理制度。禁止民办教育集团通过结构性合约(协议控制)等方式转移、抽空、套现非营利性学校(含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办学收益。禁止公办大学仅以附属学校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以委托管理或体制创新名义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取得或变相取得办学收益。民办教育集团不得以育人方式改革等名义混合招生、空挂学籍、借读挂靠、随意调配各成员学校学生,以变相达成跨区域招生的目的。
其次,完善民办教育集团监管制度。研究出台不同类型、不同层级民办教育集团规模上限标准。完善违法违规举报机制,让党政监督、同行监督、群众监督形成合力。建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行为的前置审查和事后报备制度,举办者变更时不得随意解聘原有教职员及管理团队。建立民办教育集团倒闭清偿制度,对于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倒闭的民办教育集团,由教育、人社、商务、民政、证监会、保监会、市场监督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在全国范围进行统一清算并偿还各种债务。
最后,完善国际资本等参与内地教育制度。严禁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规避国家产业政策。严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收或通过借读、挂靠、转学等变通方式安排境内中国公民子女就读。严格审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境外融资行为、外资教育机构参与民办教育集团股权变更行为。严格监管以国际教育为主营业务的民办教育集团的国际课程教材、外籍师资等,督促其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并实质性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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