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在经历初创、迅猛发展、清理整顿、发展与问题并存等四个阶段后,逐渐走向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融资租赁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不仅租金部分可以作为成本抵扣,且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实现企业节税融资的目的。融资租赁可以使其保留原有的银行信贷额度同时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且出租人以租赁资产作为租赁债权的信用保障,省去了承租人对抵押资产的评估及办理抵押的烦琐手续。此外,合理的折旧政策成为促进企业投资的内在动力,这可使承租人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达到节税融资的目的。融资租赁正成为企业扩大投资和进行技术改造的有效筹资渠道。融资租赁业作为高端服务业,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极大地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现状,实现为实体经济"输血"的作用,为实体经济插上了金融的"翅膀",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互联网金融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已成为当前最具普惠性、覆盖面最广、渗透率最强的金融创新业态。当下,基于金融属性,互联网金融又开始作为主体生态产业进一步深入影响融资租赁产业的发展。
近年来,在国务院以及商务部、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利好政策的鼓励下,融资租赁行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企业数量、行业实力和业务总量都比上年大幅增加,在经济发展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为整个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做出了贡献。当前国际经济形式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国内经济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面临深刻调整,创新驱动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十三五"期间,中国经济结构深化调整,金融业扩大开放,中国融资租赁业将面临如下四大战略机遇。(1)"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提供国际化发展机遇;(2)《中国制造2025》释放巨大租赁需求;(3)政府优惠政策推动行业集聚效应凸显;(4)借力"互联网+"实施行业创新发展。尽管近年来中国融资租赁行业总体规模不断提升,当前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仍存在以下问题:(1)融资租赁行业政策法规不足;(2)租赁企业融资渠道相对单一;(3)业务模式有待转型;(4)人才队伍亟需扩充;(5)缺乏政府配套政策大力支持;(6)行业中介组织作用不足。
根据中研普华研究报告《2021-2025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全景调研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统计分析显示:
图表:2018-2020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规模

数据来源: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
1、融资租赁“营改增”分析
变化:
1、不动产租赁业税率明确为11%
文件明确了“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将不动产租赁与不动产销售适用同一税率,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2、融资性售后回租被重新界定为贷款服务
文件在金融服务定义中明确了“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1.7亿由注册资本变实收资本
文件明确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将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注册资本”要求变更为“实收资本”,并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4、超3%即征即退重新提起
财税【2013】106号文件曾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原有政策到期后一直没有是否延续的通知,新的36号文件重新对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给予了延续,并且未设定截止日期。
5、存量动产售后回租业务可选择计税方法
文件规定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本金发票”成为历史
曾几何时,融资性售后回租关于“本金发票”的争论始终不断,很多租赁企业因为无法取得“本金发票”,难以开展回租业务,随着36号文件将售后回租界定为贷款服务,“本金发票”将彻底成为历史。
对行业的影响:
1、直租业务平稳过渡
对于融资租赁直租业务,36号文件基本维持了之前营改增试点期间的政策执行口径,使行业政策保持稳定。对现有业务不会造成影响。
2、售后回租优势不在
尽管文件继续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留了允许差额征税的优惠政策,但由于将其划分为贷款服务,因此其业务承租方无法抵扣进项税,售后回租作为通道业务丧失了节税优势,预计对回租业务量将有一定的萎缩。
3、超税负返还依然难以享受
融资租赁由于其利差纳税的性质决定了其税负水平较低,而3%的实际税负基本很难有企业可以达到,因此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对租赁行业始终是水中月、镜中花。
新的文件明确了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因此计算超税负即征即退的基数发生了变化,使得售后回租享受政策的门槛有所降低,但是由于回租业务其适用税率由17%降低为6%,因此想要全面享受政策依然不是件容易的事。
4、保理业务差额征税恐难持续
伴随着租赁产业的发展,保理作为新兴业态,近年来发展迅速,不少地方都出台了支持保理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最明显的就是允许保理企业从保理费中将银行贷款利息扣除后征收营业税,36号文件并未对保理进行定义,只是在贷款服务定义中明确了“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差额征税对于保理业恐将成为历史。
营改增后租赁公司面临的困境
1、营改增之后,租赁公司税负压力增加。尤其是对于从事经营性融资业务的租赁公司来说,税负较之前大幅增加。
2、3%税额即征即退缺乏可操作性。目前,3%即征即退的分母不仅包括租赁利息收入,还包括了租赁本金。按照此分母计算,租赁公司的实际税负大概只能达到0.5%,远小于3%,达不到即征即退的水平,优惠政策无法享受。
3、抵扣链条不完整,增值税发票获取困难。如利息抵扣,营业税下,银行开具的利息流水单可以作为租赁公司利息支出的扣减依据,而增值税下,利息流水单据不能作为差额征税的合法凭证。由于银行还未纳入“营改增”范围,租赁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无法从银行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从而导致租赁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交税时无法进行抵扣。
营改增目的是减轻税负、调整产业结构,但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金融、内资、外资租赁公司等三类机构实际税负都增加了,这不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相比国际水平,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渗透率仍然很低,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统一意见,并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切实解决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
2、融资租赁行业立法现状分析
我国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物权法》及最高院为解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出台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及其他一些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融资租赁法律环境填补了--些空白,但我国融资租赁法律环境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缺乏专门法律法规调整如前所述,我国目前调整融资租赁的法规相对来说比较泛、杂,并未有一部专门的法规对其作出较为规范、全面的规定。像《合同法》里关于融资租赁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对转租赁,回租等融资租赁重要问题并未涉及,可以说操作性不强。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也有很大局限性,与我国现行融资租赁实践有较大差距。《物权法》的出台虽对物权公示及善意取得有所规定,但也只是原则上的阐述,而在融资租赁行业该如何操作,怎么适用于融资租赁至今仍未有明确规定。倒是天津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促进天津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从物权保护等方面对融资租赁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可谓是开了先河,在《融资租赁法》千呼万唤仍未出来的情况下起着很好的借鉴作用。
监管法律制度不统一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公司有三类:第一类是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第二类是由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第三类是由商务部监管的内资租赁公司。这种政出多门的现象导致的是没有统--的监管主体作为调整,使得这个行业盲目发展和无序竞争。而且由于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一直以来的监管制度都是由各自有关的监管主体自身来实现,加之其他各种原因,使得我国租赁行业一直缺乏统一的规范性法律制度,从而导致监管机构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措施。
保险法律制度方面问题由于目前我国市场体系不是非常健全,对市场风险的掌控机制尚不规范,且承租人的诚信意识较为薄弱,导致融资租赁交易风险很大。因此,信用保险的建立非常必要。但目前我国没有针对融资租赁的专门保险制度,也并未看到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这也使得融资租赁在我国发展的脚步较为缓慢,因此完善融资租赁保险法律制度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作用重大,我们应加快融资租赁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步伐。
3、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迅速与环境分析
总体来说,从近几年的行业发展势头上看,行业吸引了更大规模的社会资金,促成了行业过去十多年的高速发展,租赁渗透率的不断提高预示了更大的市场空间。在行业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龙头公司如山东地区的代表万和融资租赁公司等积累起了更强大的资产端优势,更具渠道和专业能力优势,在盈利结构上面也更加均衡,经营性租赁收入、财务咨询、附加服务盈利占比更大。在行业监管一方面持续释放红利,鼓励支持实体经济的同时,监管力度加强,龙头公司具备更强的抵抗宏观环境风险的优势,利差空间大,能够更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比。
4、融资租赁行业的机遇与挑战分析
2020年6月颁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行业由监管并轨转向统一监管,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开始建立。
目前我国约72%的融资租赁企业处于停业或空壳状态,部分公司经营偏离主业。《暂行办法》对此作出“减量增质”的方向引导,部分企业面临清理整顿。短期内行业加速出清,但能够存活下来的企业在业务能力、资本实力、风险控制等方面都会比较有优势,行业将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此外,《暂行办法》对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管理、杠杆倍数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有助于融资租赁企业提升风险抵御能力。预计,客户质量较差、资本实力偏弱、集中度偏高的小型租赁公司面临迫切的业务结构调整和资本补充压力,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资本充足以及资产定价和管理能力强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竞争优势凸显。
在宏观经济持续低迷、租赁行业监管趋严的背景下,融资租赁行业短期面临一定压力。统一监管在短期内将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如进入门槛的提高以及对“类信贷”业务的限制。而在宏观经济下行期间,资产质量下行压力未减,利差收窄将影响企业盈利状况,业务规模的持续增长使资本面临持续补充压力。
但从长期来看,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前景广阔,提升空间很大。一方面,强监管将会加速行业出清,大量处于失联或空壳状态的企业将会被淘汰出去,这有利于行业健康高质量的发展。此外,统一监管也将有利于整合金融监管资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随着“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等导向性政策的持续深入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稳步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市场需求的增加将会拉动大量固定资产投资需求,这对融资租赁行业是重大的机遇。
5、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解渴”分析
2012年11月12日,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证实其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批通过,成为国内金融租赁企业首支获批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此次获批被视为金融租赁业开拓融资渠道的破冰之举。长期以来,金融租赁公司最头疼的问题莫过于“资金”,其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公开市场融资渠道未能完全打通,严重制约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被视为多元化融资渠道的一大利器。2012年5月,监管层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截至目前民生租赁、交银租赁、招银租赁、兴业租赁、农银租赁5家金融租赁公司也正在积极申报资产证券化产品。
6、融资租赁行业扩容分析
银保监会于2020年6月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此次新规较2013年版《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监管力度大幅提升。新规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内融租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并交叉使用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方式。同时,办法明确,违规违法融租公司将纳入警示名单或失信名单。
尤其在分类监管方面,办法要求地方监管将辖内融租企业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违法违规经营三大类,实行分类管控监测。非正常经营类分为“失联”和“空壳”企业,上述两大类企业在整改验收合格后,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纳入非正常经营名录,地方监管将劝导该类机构转型经营或自愿注销。
银保监会出台的监管办法,为规范融租行业秩序指明了方向。自2020年下半年起,湖南、江苏、海南等地金融监督管理局已下发融租公司监管实施细则;上海、浙江、广东、云南等地区,也相继发布了有关融租公司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此外,多地监管机构加快排查,陆续发布辖区内非正常经营融租公司名单。
2021年以来,全国范围内19地共计4956家融资租赁企业已登上“非正常经营”名单。其中,6个省级行政区公示了该名单,分别为上海、湖南、新疆、宁夏、北京、内蒙古,合计公司数量达1519家。此外,2021年年初至今,在部分地级行政区,也有较多公司存在非正常经营情况。其中,广州1818家,大连907家,福建省福州与厦门两市合计179家。
自2021年年初至今,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三批次名单,辖区内共有1247家融资租赁公司存在“空壳”、“失联”情况。据上海地方金融监管局介绍,在对上海市融租公司开展清理排查后,还将公布第四批名单。整顿力度,可见之大。
按经营异常情形细分,上海地区非正常经营的融租公司中,共有928家“未按监管要求报送经营情况及相关数据”,所占比重为74.4%。
以上海和天津为例,在国内融租行业起步阶段,天津就将融资租赁作为区域金融业发展重点之一,因此非常鼓励融租企业发展;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金融市场竞争较激烈,对融租行业的经营要求也比较高,严格规范行业秩序,是上海地方监管的重点所在。
就在近期,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宣布废止辖内融租公司“黑名单”制度。对此,中国租赁联盟召集人、租赁联合研发中心主任杨海田认为,该做法可借鉴。随着我国经济复苏,广大内资和外资租赁企业也可抓住转型升级的机会,尽早步入正常发展轨道。对于一些不具备持续经营的融租企业,应充分利用企业注消制度的改革规定,有序地退出市场。
虽然2020年由于管理体制变化,叠加疫情冲击,整个行业处在停滞状态。但2021年二季度,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的降幅已开始收窄,预计今年下半年或明年年初,融租行业规模会企稳回升。
想要了解更多融资租赁行业详细分析,可以点击查看中研普华研究报告《2021-2025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全景调研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

关注公众号
免费获取更多报告节选
免费咨询行业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