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中介机构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普遍在30亿元以下,相对于我国保险中介渠道万亿元级别的保费收入而言属于较小规模。主要原因为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不同,其相当于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中间人,即使有权限代理收取保费收入,这部分保费收入最终也归属于保险公司,而保险中介机构只能收取部分佣金。
此外,由于保险代理业务较经济业务与公估业务专业性低,服务质量提升相对较为容易,业务规模更易扩张。也因此,我国保险代理机构营收规模整体高于保险经纪机构以及公估机构。
截至2022年12月2日,共有全国保险经纪公司493家,全国保险代理公司145家,全国保险销售公司95家,全国保险公估公司328家,区域保险代理公司1352家,区域保险销售公司126家,区域保险公估公司50家,各类分支机构合计21178家。
图表:2020-2022年国内保险中介渠道保费收入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数据整理
根据中研研究院《2023-2028年中国社保信息化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及招商引资咨询报告》分析得知,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中介渠道为实现我国保费收入的主要渠道,建设高质量服务体系,金融科技赋能、新型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快速发展,由2020年年底的3.98万亿元增长到2022年年底的4.11万亿元。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分析
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项目就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最终使用范围,它一般分为两大类:社会保障待遇支出和社会保障管理支出。
1.社会保障待遇支出
社会保障待遇支出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最主要支付部分,也是其法定的职责。社会保障待遇支出按照社会保障体系的项目来设置,主要包括社会保险金的支付、社会福利待遇支付、社会救助项目支付等,其中最核心的是社会保险金的支付。
2.社会保障管理支出
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需要必要的管理资金的投入,这部分管理费有时会从保障基金中扣除,其内容主要包括内部管理服务费用、银行业务服务费用、投资费用等。但过多的社会保障管理费的支出会影响基金对国民的保障能力,所以在提倡事资分开的今天,有将社会保障管理费与社会保障基金分开的做法,如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国家统一拨付,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二、社保行业相关政策分析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规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不是一个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在投资运营上,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由于短期内暂不发生支出,更适宜开展中长期投资。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公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当期发放。因此,社会保险基金对投资风险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资范围较窄,投资运营活动限定条件更多。国务院2015年8月印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作了规范。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自2000年设立以来,发展很快,运营稳健,管理严格,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较好地实现了保值增值,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了保民生的实力,为进一步充实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作用也会不断增强,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块“压舱石”。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规定了多项措施:一是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种类和比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基金,合理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二是完善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从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中选聘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有关合同报国务院财政部门等备案。三是强化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管理,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并对其进行考评,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审慎投资、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的法定职责和禁止行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设专章对基金的监管做了规定:一是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二是加强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规定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三是强化对基金的审计,规定审计署每年对基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四是完善基金公开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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